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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来源:邢台日报 时间:2021-11-16 16:29:30

●《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诊时,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细则》指出,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实施细则》从多个方面提出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具体举措。

《实施细则》提出,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的费率缴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诊时,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常态化监测医药费用增长快、次均费用高、患者自费比例高、检查费用占比高、目录外项目使用多等异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虚记多记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术中加价”、夸大病情或疗效等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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