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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何后果?

来源:三峡日报 时间:2022-01-07 13:13:16

案例简介:

余某于2015年8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余某因孕期行动不便通过微信向该置业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同意了她的辞职申请,并表示会安排财务人员结清其工资及相关费用。此后,余某于2018年9月底及2020年8月两次向置业公司索要工资及报销款,公司未对她提出的金额表示异议并于期间仅支付了部分工资。

2020年8月余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偿还垫付的报销款1万余元、支付拖欠的工资6千余元、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8千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余某除经济补偿金以外的其他请求。

该置业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并主张余某已超过仲裁时效。经审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该置业公司向余某支付报销款1万余元、工资6千余元以及双倍工资差额3万5千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余某自2015年至2018年在该置业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置业公司需按照余某的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余某2018年虽离职,但其提交的证据证明2020年8月曾向该置业公司索要钱款且公司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支付的承诺,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入职时应尽早签订。劳动者也应具有证据意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伍家岗区法院谭娉婷整理

(文章来源: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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