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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员爱学法:主播工资长期未结,工会法援帮助维权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1-10-25 14:04:20

据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消息,近年来,“三新”经济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劳动争议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通过。本期小员将以案说法,讲述工会法援如何为广大职工朋友排忧解难。

案例内容

梁先生2020年10月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网络平台主播,入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双方只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李先生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180小时,工资构成为底薪6000元加上提成,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梁先生直播时长不达标为由,不按约定条件支付工资,并称双方只是合作关系,公司无需与梁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迫于无奈,梁先生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向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

工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与梁先生会面,询问其具体情况,认真阅读并分析了《直播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在深入了解梁先生的直播工作模式后,制作了详细的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工会律师对《直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试用期、转正主播提成方案、考勤模式和奖惩制度等条款进行全面论述,指出该协议形式上虽为“合作协议”,实际上双方并非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具有显著的人身依附性,梁先生需要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且从公司处取得报酬。

最终,仲裁员采纳了工会律师的观点,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梁先生在职期间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劳动者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启示

网络主播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司通常只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但同时又存在公司对主播进行考勤、考核或者罚款等用工管理行为,双方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常发生争议。

本案中,劳动者在遇到困难时及时申请了工会法援,工会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劳动者的工作模式,明晰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进而准确判断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最终成功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谢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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