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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吗?
2023-05-29 09:50:52  来源: 巴中在线  

一、

产品降价幅度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战略性降价的目的:

为了实现企业的制定战略目标,对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调整,完全突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正常走势,甚至会打破正常的行业竞争秩序。

(二)企业进行战略性降价有以下几种情况:

a. 高技术产品初期定价过高,当企业的销售量扩大之后,单位成本相对降低,企业的利润快速增加时,出于尽快占领市场的需要,企业愿意并有能力将部分利润让渡给消费者。

b. 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发生质变时,企业有了新产品上市,对老产品进行清仓处理,以便让位新产品。

c. 企业在自己的竞争领域已处在绝对领先地位时,也就是说企业已处在接近专业化独占的阶段时,为了“清理门户”、封杀竞争对手而进行降价。

d. 企业获得了和生产产品有关的重大科技突破,或者产品的原材料成本得到很大的下降,导致企业产品成本大幅降低,在保证适度利润的原则下,企业可以较大幅度降价。

二、

降价幅度的影响因素

事实上,降价幅度的大小,又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一)商品的时尚性、季节性等。高度不经久性的商品,尤其是时尚性商品,在流行期末要进行大幅度降价,以清理存货。在美国,流行性或季节性的商品通常要在最初的标价上降价25%~50%,常用品在最初价的基础上降低10%~15%,才能使顾客感兴趣。

(二)商品的原始售价。原始的售价高,降低的幅度小,不能够使顾客产生兴趣;如原价是100元,降价5元,人们不会感兴趣;如果原价20元,降价5元,就会刺激购买,有利于零售商清理存货。降价的幅度应该在原价的基础上最少降低15%的幅度。

(三)销售时间。商品销售季节、销售时间不同,降价的幅度也就会有所不同。早降价的商品降价幅度小,并且有时问继续降低价格;迟降价的商品降价幅度大,这样才会刺激销售。

三、

低价倾销与降价促销的区别是什么

(一)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二)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