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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_快播报

来源:名律网 时间:2023-06-06 15:05:14

工作年限证明可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开具,并载明员工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单位为其作证的意思表示;以及单位的盖章、日期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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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作年限 工作证明 证明内容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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