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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准予离婚法定情形的抗辩审查有哪些步骤?注意事项有什么?

2023-05-19 10:04:31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不存在准予离婚法定情形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是否又分居满一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两种法定情形,无需考虑双方感情因素。考虑一方“被宣告失踪”的,通常是进行缺席审判,故本部分的抗辩审查系针对该条第五款规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