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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有什么?房产过户都有哪些证明材料?

2023-05-18 13:30:11来源:名律网

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

1、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符合要求时作出受理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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