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哪些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31 14:33:27  来源:法务网

年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以及国家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等。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