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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反补贴调查 向出口买方信贷说"不" 不局限个案胜负 全方位

来源:中国贸易报 编辑:陈璐 点击数:时间:2019-10-30
导读: 在反补贴调查中,出口买方信贷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几乎每个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都深受其害。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

  在反补贴调查中,出口买方信贷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几乎每个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都深受其害。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但在实践中,即使企业从未申请、使用或在本项目项下获得利益,也会被美国商务部认为构成该项目项下的补贴。

  “相较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虽无针对中国的特殊规定,但美国商务部却根据中国的情况,在实践中形成一些具体和普遍性做法,而非由个案中的调查官衡量。因而,对中企的反补贴税率较高是由上述政策性做法所导致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买方信贷项目对中企而言具有普遍杀伤力。

  通过系列案件全方位

  对抗不合理做法

  “反补贴是由一系列补贴项目组成的,每一个补贴项目都要计算补贴率,累加起来计算出总的补贴率。不同补贴项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同。”李烨指出,去年年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了中国光伏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关于光伏电池反补贴第三轮行政复审终裁的判决。在该案中,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欠缺合理依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买方信贷等项目上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做出裁决。

  本案中,中国政府已经全力配合美国商务部回答政府答卷中提出的问题。此外,中国应诉企业也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其美国客户的声明,证明未享受买方信贷项目。但是,美国商务部在要求中国政府提交进出口银行内部文件未果的情况下,无视已经获得的证据,以中国政府不配合为理由对该项目适用了不利可获得事实。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以中国政府不配合为由得出应诉企业享受该项目补贴的分析不够充分。美国商务部可以适用不利可获得事实做出裁定,但是前提必须是做出裁定所必要的信息确实缺失。并且,尽管法律规定美国商务部不需要分析应诉企业提供的无法被核查信息,但是有义务说明该信息无法被核查的理由。据此,要求美国商务部针对该问题重新裁定。

  “窥一斑见全豹”,该案既是个案,也是诸多案件的缩影。跳过重要证据、片面分析案件、滥用相关规则是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反补贴实践中的惯有做法。李烨认为,“在涉及到美国商务部政策性或者一贯性不合理做法时,我们不能局限于轮胎、光伏等领域的案件,也不应该孤立看待和评价个案的胜利与失败,而是要全方位争取获得合理公正对待。”

  美国国内司法救济

  或成最终手段

  “在双边交涉陷入困境、WTO失灵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判例做出独立裁决,因而,寻求美国国内司法救济或成最终手段。”李烨称,该案也“淋漓尽致”地显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不合理做法的制衡。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做出反补贴第三轮复审终裁。对此,美国商务部需要解释中国政府没有配合提供何种信息导致适用不利可获得事实,以及基于何种事实或信息作出不利推定认为应诉企业享受了买方信贷项目。此外,还需要解释为什么应诉企业提供的其客户未使用该项目的声明,在中国政府不配合的情况下不可以进行核查。

  “尽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给了美国商务部在重新裁定中对该问题进行解释的机会,但是对在终裁中的分析方法进行了直接批评。即:美国商务部需要在终裁中做出更充分的分析,而不是简单地重复其在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关于该项目一贯采用的理由。”李烨称,此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但美国商务部“换汤不换药”,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改变,仅是加强对此前裁决结果的说理:由于中国政府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核实企业存在困难。试图通过说理将所有问题混淆。

  李烨告诉记者,“美国国商务部在对华反补贴实践中惯用的政策性做法受到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制约,是该案最大的收获。”

责任编辑: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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